(一) 表明受委托身份:
進行電催工作時,應表明係受客戶委託之會員公司,不得自稱為客戶員工等非正式身份。
(二) 应以合法正常之方式进行催款工作,禁止有以下不当之行为,包括:
- 使用或扬言将使用暴力。
- 禁止使用讥讽、侮辱或其它不庄重之语气。
- 扬言将伤害其名誉、身体或财产健康。
- 于非正常作息时间致电。
- 收取超过应收之款项。
- 将客户资料移作他用。
- 违背公共秩序,善良风俗之情事。
- 禁止与其它收款代理人互相攻讦。
- 任何假造情事包括催收对谈记录、款项回收记录…等。
- 不得有诋毁委托客户之言论。
- 伪称律师行事。
- 对任何性别、职业、宗教或特定族群,采取有所歧视或中伤之言谈内容。
- 假借司法﹝警务﹞人员名义,欺瞒债务人﹝或其它催收相关人﹞向司法﹝警务﹞机关报到应讯,或开庭或已开过庭之欺瞒言词。
- 未经债权单位许可,擅自决定减免债务人之任何应偿金额。
- 经债权单位授权收取约定之帐款,未经公司同意而未于当天缴付至债权单位或缴交回公司权责主管。,若挪用公款一经查获,除立即予以离职处分,并且将委请律师对此侵占、背信之行为提出告诉,绝不宽怠。
- 在外另作其它催收之工作。
- 因争取绩效或个人利益,造成公司或债权单位之财物﹝形象﹞之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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