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 表明受委託身份:
進行電催工作時,應表明係受客戶委託之會員公司,不得自稱為客戶員工等非正式身份。
(二) 應以合法正常之方式進行催款工作,禁止有以下不當之行為,包括:
- 使用或揚言將使用暴力。
- 禁止使用譏諷、侮辱或其他不莊重之語氣。
- 揚言將傷害其名譽、身體或財產健康。
- 於非正常作息時間致電。
- 收取超過應收之款項。
- 將客戶資料移作他用。
- 違背公共秩序,善良風俗之情事。
- 禁止與其他收款代理人互相攻訐。
- 任何假造情事包括催收對談記錄、款項回收記錄…等。
- 不得有詆毀委託客戶之言論。
- 偽稱律師行事。
- 對任何性別、職業、宗教或特定族群,採取有所歧視或中傷之言談內容。
- 假借司法﹝警務﹞人員名義,欺瞞債務人﹝或其他催收相關人﹞向司法﹝警務﹞機關報到應訊,或開庭或已開過庭之欺瞞言詞。
- 未經債權單位許可,擅自決定減免債務人之任何應償金額。
- 經債權單位授權收取約定之帳款,未經公司同意而未於當天繳付至債權單位或繳交回公司權責主管。,若挪用公款一經查獲,除立即予以離職處分,並且將委請律師對此侵占、背信之行為提出告訴,絕不寬怠。
- 在外另作其他催收之工作。
- 因爭取績效或個人利益,造成公司或債權單位之財物﹝形象﹞之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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